海南科创容错免责拟出新规:创新性提出企业及青年科研人员“首次免责” 其他省份此前未见相关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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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2月25日讯,《海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到,满足相关条件,经认定可采取免除相关责任、给予限期整改机会等容错措施,其中包括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未能完成考核目标或预期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首次承担(以承担科研项目时签订的任务书日期为准)财政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创新性提出企业及青年科研人员的“首次免责”,其他省份相关文件未见相关提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及科研人员,使用财政资金开展中长期基础类研究、前沿类技术创新、不确定性及风险性高的成果转化、平台基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守诚信伦理底线。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对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鼓励支持创新探索。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价值,消除创新风险顾虑,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勇于创新。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敢于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的失误错误,未取得预期结果及完成预期任务,与弄虚作假、懈怠失信、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认真甄别,综合研判。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认定可采取免除相关责任、给予限期整改机会等容错措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创新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二)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四)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
(六)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
(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等享受一次性认定奖励资金的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平台基地认定”),获批后,后续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其已不符合相关条件且申报认定时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情形的。
(八)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未能完成考核目标或预期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
(九)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首次承担(以承担科研项目时签订的任务书日期为准)财政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
(九)法律法规及各级科技创新活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可容错免责情形。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容错免责:
(一)对科技创新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风险和突发重大事件,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省科技创新相关规范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指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四)科研人员在提交相关材料时没有考虑应变余量、沟通不畅、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等主观原因导致的验收、审批、考核未通过。
(五)发生《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违规行为,或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明确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容错免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单位及科研人员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应向科技创新活动行政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容错免责认定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二)调查研究。主管单位对照容错免责适用情形,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研判,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不予受理的,应提出理由及依据。
(三)评估论证。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由专业人员提供意见建议的,应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重要性、涉及财政资金数量等因素,组建3至7人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团队进行评判。
(四)集体审定。根据调查研究及评估论证意见,主管单位对容错免责申请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或限期整改的决策。
(五)结果公示。主管单位应于受理之日起(限期整改的从提交整改报告之日起算)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相关决定,容错免责决定通过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主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六)反馈归档。根据公示结果,主管单位及时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依据及理由。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或者明显适用容错免责情形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简化本办法第六条认定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经认定免除相关责任的,不影响相关评价、评优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容错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的不合理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企业已垫付支出的后补助财政资金给予补发;平台基地认定等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予收回。免责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或个人接受有关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经认定给予限期整改机会的,单位及科研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报送主管单位,按照主管单位复核意见享受相关免责待遇。限期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因政策或市场形势变化,导致科技创新活动无法在约定期限完成,给予延长一定期限(不包括研发类项目正常延期时间)完成;
(二)应当退回财政资金或应当按规定支付资金款项的,限期退回或支付;
(三)健全制度规定、优化流程、采取手段挽回资金损失或其他损害后果;
(四)其他应履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条给予限期整改机会但超期未整改完毕的,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惩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一条主管单位应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必要时可责令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人员对失败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失败经验,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加强对科技创新活动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典型案例总结发布活动,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
第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科技人员容错免责申请的审核把关,强化过程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严肃查处违背诚信和伦理要求的行为,保障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有效运行。对弄虚作假提交容错免责申请及相关材料等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经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文件对容错免责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规定不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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