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给期货公司互联网展业立规矩,不得以分支机构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网上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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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月11日讯(记者 周晓雅)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规范开展的“标尺”落地。
1月10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规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9日。
强调统一开展统一管理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首要明确了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界定范围,即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活动混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互联网营销开展的部门、制度、人员、账号等,征求意见稿强调统一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者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另外,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全流程留痕。
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开展人员则需要被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互联网营销内容也需要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通过非经公司统一管理的互联网账号开展活动。
第三方机构管理强化
对于在互联网营销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三方合作,征求意见稿也多有着墨。其中,要求期货公司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等。
除了事前评估,还需要后续对第三方机构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在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约定时要求整改或终止合作,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在费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期货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的费用。
加大客户保护
加大客户保护力度也是征求意见稿的强调方向。其中包括。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明确欺诈或误导客户的具体行为。包括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等。
搜索引擎平台购买包含其他期货公司名称等关键词引流、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也在征求意见稿中被禁止。
近年互联网营销罚单攀升
此次意见稿出台的背后,证监会提到,近年来,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但个别期货公司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
此前,第三方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期货行业收到的罚单数量已经超过160张,涉及的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58张以上。
其中,互联网营销领域成为违规事项的多发区。比如,深圳证监局此前开出的罚单提到,被处罚的期货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未对合作广告公司进行充分尽调与评估、未对互联网营销过程实施有效管控等问题。
另外还有期货公司被查出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向客户宣传开户送奖励活动,部分营销宣传材料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监管近年来也发声强调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合规开展。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司去年曾表示,全面部署行业机构风险排查。其中,互联网营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风险排查中被重点关注的方向。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司表示,尽早暴露风险隐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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